境外SPV壳公司个人股东被追税2.5亿,海外资产应该何去何从

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公司,是一般国内公司的避税套路之一。

新建的壳公司,既可以作为未来海外业务扩张的一个跳板,便于进行海外并购重组,同时也可以适当规避资本利得税、海外收入所得税等。

还有一些中国私营企业主则通过这个渠道实现了海外资产配置,并给子女海外留学、游学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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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全球各国避税环境越来越透明的情况下,境外壳公司的避税套路越来越难走了。

据南京税务学会郭智华、林大蓼报:

某中概股,境外上市主体Y注册在开曼,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在南京,VIE架构上市。

在2009年至2010年,大股东FA(BVI公司)将所持上市公司Y的股份1.22亿股对外转让,累计所得超过18亿港元。

Y公司持股架构

这种案例,是很经典的境外间接转让公司股权,而且是居民间的股权转让。

但依当时的税法规则,税务局只能对中间层BVI公司穿透征税,而不能对居民(即股东)征税。

而且,如果按照居民的中国身份强行征税,就可能涉及税务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因此税务局为了实现合理反避税,只对FA的个人股东(即管理层)被分配股息行为进行征税,行使对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应征税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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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确定了征税原则,但应该对谁征税?征税多少?为此,税务局仍需进行大量调查。

最终,税务局证实FA壳公司已经对个人股东做了分配,部分所得汇入境内,未汇回境内的是留在了股东境外的账户上了。

因此对个人股东境外减持所得18亿港币,核算应税金额为3.211亿元,扣除汇回境内部分已交的7350万元,补征税款2.476亿元。

这也是国内首例对SPV背后的个人实施反避税。

而现在,CRS风暴席卷全球,波及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再加上国内新个税反避税的实施,境外公司的避税手段已经难有作为了。

如上述案例在目前的避税环境下,税局可直接适用反避税条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直接“穿透”中间层FA(BVI壳公司),追缴20%的税款。

而CRS的全面实施意味着全球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时代的来临,海外金融资产再无所遁形。

中国税务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我国的税局机关,并与中国的税务总局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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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中国税务部门将完全掌握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金融账户的资产状况。

那么,企业家和个人投资者们应该如何面对资产风暴呢?反避税天网下是否真的没有出路?

其实也不是。

在CRS和新个税反避税的风暴下,想像以前一样完全避税是不能了,但我们却可以通过更换税务居民身份,避免财产信息被披露和选择税率低的国家和地区完税

作为全球典型的低税国家,新加坡税收体制简单低廉,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22%,企业税税率为0-17%,无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无论是投资还是扩展海外业务,都能享受宽松的税收政策。

而且,新加坡的税法只征收境内税,对海外财产不征税,是最理想的避税天堂。

  • 发表于 2019-08-06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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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社会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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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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