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子有点不好使。。。企业真正交的钱是两次GST的差,也就是例子的13.08-6.54,对不?
这样吧,比如说100元成本从国外进口商品进来,海关那边收了7%的GST,
如果在新加坡当卖给消费者的价格是214(200+7% GST)
需要上交这14块GST给政府,然后claim回之前的7块,政府那边留下14-7=7,
也就是说,其实是claim回第一次的GST,我可以这样理解吗?
这。。。。本想睡觉的
企业真正交的钱是两次GST的差,也就是例子的13.08-6.54,对不? —— 从数字角度讲是对的,但理解的角度不妥。GST 不是“企业交给政府的钱”,而是“企业代替政府收的税”,它在数字上体现为最终卖价的百分比,但 GST 注册企业在合算成本和营业额的时候,需要提前排除 GST,按没有 GST 的额度来算。
就你举的例子,这个企业(已注册 GST),成本就是 100 元,而不是 107元;营业额就是 200 元,而不是 214 元,所以毛利润是 200-100 = 100 元。
但是下面你上交和政府留下的数字就算错了。企业上交 14 元,同时拿回之前的 7 元没错;政府最终留下的数额,就是 14 元。因为企业 claim 回的 7 元,也是进口的时候这个企业交给政府的。所以政府的 GST 数字变化就是:+7 / -7 / +14 = 14。
如果这个企业不是 GST 注册的,它的成本就是 107 元,它卖 200 的话,毛利润就是 200 - 107 = 93 元,政府最终拿到的就是进口时候交纳的 100 元基础上的 7 元 GST。
要是这么解释你还不明白,那请原谅我智商捉急了。
赞窦兄的耐性
我也是临睡前一刷,消灭辣子鸡
关于你的例子,补充一点
“比如说100元成本从国外进口商品进来,海关那边收了7%的GST,如果在新加坡当卖给消费者的价格是214(200+7% GST)
需要上交这14块GST给政府,然后claim回之前的7块,”
—— 假设进口过程也是这个企业完成的,那它第一次海关那边交了 7 元 GST,第二次交了 14 元 GST 给政府,然后 claim 回之前自己交过的 7 块。所以它最终替政府收的,是最终售价 200 元为基准的 GST,即 14 元。而政府最终收到的也是 14 元。
因为普遍的情况,是企业进的货,未必能够及时卖出去,所以政府把企业 Claim GST 和交纳 GST 分开核算。这个例子中,假设企业 1 月份进口的货物,那它当季就可以 claim 回 7 元钱 GST,而不必等到货物卖出去。从这个角度讲,最开始通过海关交给政府的 7 元钱,的确是被 “claim 回了”。
如果这个商品是开展生意所需要的,比如电脑,办公家具,文具,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等,那么公司的确可以直接使用它们(省了 GST)。
如果这个商品是要卖出的,上例 1月进口后,直至卖出之前,这个商品是在企业库存,还没有变成“消费品”,没有被下一家企业或者最终消费者“接盘”,当然也不能被消费,当 IRAS 来审计的时候,要看到这个未出售商品在仓库里才可以。
随着将来商品的卖出(假设是当年 12月份卖出),企业随时需要缴纳商品终价的 GST 给政府。
所有以上 GST 相关活动,都需要有充分的 Documents(比如 invoices)来作为凭据,并且要保留 5 年备查。
详情你可以来这里学习:
http://elearn.iras.gov.sg/iraslearning/content/iras/startpage/index.aspx#
似乎好像明白了,Sorry, 头脑太简单,之前没回过神来。。。。
可以这样理解不?进口企业交了两次GST,我们称它们G1和G2:
G1:进口的时候交给海关的
G2:卖出商品后交给政府的
最终,企业可以claim G1, 政府留下的是G2
唉。。。这位兄弟饶了我吧。我深深感到自己智商捉急
G1:进口的时候交给海关的 —— 数字对,但逻辑上否。进口的时候,不是交给海关,是海关代政府向你征收 GST;
G2:卖出商品后交给政府的 —— 数字对,但逻辑上否。卖出商品,你(公司)代政府向你的买家征收 GST;
最终,企业可以claim G1, 政府留下的是G2 —— 数字上对。
Please,请回答你明白了好不好?哪怕是假装的,照顾一下 uncle 吧。
原谅我用自己的方式理解这个世界,只要数字对就是了,因为现在数字对我来讲很重要!
逻辑嘛,女人的逻辑思维很差了,我是其中的典型,真的是非常非常Uncle耐心的解释。。。。。
我只要G1和G2的数字是对的,那我就解决了问题。。。。
谢谢大神!
劳艺蓝
你可以去 IRAS 的网站详细学习 GST 流程。
就你的提问,简单的答案就是 “否”。
1. 如果这个企业是 GST Registrated Company,它卖商品或服务给本地客户,必须 charge GST,并且上交给政府;同时,它可以 claim 回买货成本中内含的 GST部分。
举例:企业 A(GST 注册企业) 花了 100 元买货,inclusive of GST (100 = 93.46 + 6.54 GST);
它卖货价格是 200 元,inclusive of GST (200 = 186.92 + 13.08 GST);
那么,它需要把 13.08 上交政府,同时 claim 回 6.54。它的毛利润是去除 GST 部分的买卖差价,就是 186.92 - 93.46 = 93.46,而不是 200- 100 = 100。
政府拿到的 GST,就是 200 元最终卖价内含的 GST,也就是 13.08。
2. 如果这个企业不是 GST Registrated Company,它卖商品或服务给本地客户,不可以 charge GST,同时,它不可以 claim 回买货成本中内含的 GST部分。也就是说它和 IRAS 不会有任何 GST 帐目往来。
举例:企业 B(非 GST 注册企业) 花了 100 元买货,inclusive of GST (100 = 93.46 + 6.54 GST);
它卖货价格是 200 元,不可以含有 GST;
那么,它既不需要上交 GST,也不可以 claim 回买货的 6.54 GST。它的毛利润是不含 GST 的卖价,减含有 GST 的买价,就是200- 100 = 100。
政府拿到的 GST,就是企业 B 进货价格 100 元,也就是 6.54。GST 的最终承担者截止到企业 B,而不是最终客户。
任何企业年营业额(而不是利润)在 100 万新币以上,必须注册 GST。
解释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