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暴雪讲法律之十一

声明:本文所涉相关收费金额不代表我个人的收费标准。根据新加坡律师执业操守的规定,我也不能在华新这类地方公布我的收费标准。   今天早上原本睡的迷迷糊糊的,起来刷华新看着这两个贴: http://bbs.huasing.org/sForum/bbs.php?B=107_13693234 http://bbs.huasing.org/sForum/bbs.php?B=107_13693554 分别是两个抱怨律师收费高的贴。一个是新加坡的刑事案件,一个是中国的婚姻案件。 我相当理解当事人对于律师费的顾虑,具体讲就是不知道需要交多少钱算合理。本帖就是准备详细解释:1.律师到底是怎么收费的?2. 什么时候律师收费算合理?什么时候会产生疑问?3. 普通人应当如何选择律师?4. 怀疑律师收费过高是可以做什么?  1. 律师的收费方法 新加坡绝大部分律师采用工作小时计时收费制(Bill by billable hour),暨按照实际“有效工作时间”乘以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就得出你需要缴的律师费总数。 有效工作时间是指业内普遍承认的完成某份工作的估计时间。这个时间通常会远远小于律师的实际工作时间。 律师每小时收费标准和律师个人的资历有关。在新加坡,公开的报价中最便宜的律师收费每小时200块,最贵的每小时1800块。当然如果你是土豪愿意请公开牌价上看不到的大牛名律师,那些数字会吓死你。一个案子打掉一套公寓(150万到200万向上)是很正常的。 2. 什么时候律师收费算合理? 按照之前所解释的,判断一个律师收费是否合理取决于两个因素:1. 工作时间和工作量,2.每小时收费标准。 通常,每小时收费标准是合同约定的。只要是经过客户自己签字同意的,这个数字并没有什么可抱怨的地方。 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是需要按照实际工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大家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新加坡有个判例说的是,一个律师花了两个月时间,做了一份都不是最终稿的文件稿,收了客户20万新币。法庭认为这个收费方式太过火了(Gross overcharge),处以停牌9个月+罚款的惩罚。 反过来看华新网友贴的案子,其实基本上不能算是乱收费。先说@Testabc的刑事案子。他自己选择了500块一小时的律师。这个数字在新加坡算中等偏上了。当然,他面临的是刑事纠纷,也许会有坐牢的可能。选更有经验一些的律师也是理所应当的。问题在于,按照他描述的律师的工作量,换算成小时乘以每小时500块,得出来的总数就是他在文中爆出来的数字。他可以说律师贵,但是不能说律师收费不合理。顺便说一下,开庭要开4天的案子在新加坡不能算小案子了;案情属于比较复杂的。 至于@兰陵笑笑生的离婚案子,基本上就有点无厘头了。首先,他说的是中国律师。在新加坡要是哪个律师敢跟客户说他跟法官熟,很容易搞定案子,那么这个律师一定是脑子被猪啃过了。妥妥的直接被取消律师资格的行为。第二,他在描述中的也说的很清楚,第一个律师是不专业的流氓律师,第二个专业的律师很快就处理完了相关案件。用非新加坡的流氓律师个例做普遍化解释,做出“律师都是黑”的结论,显然说服力是相当有限的。 3. 普通人应当如何选择律师? 我会给大家介绍一个大原则: 聘请合适你的财力和你的案件重要性的律师 。 一方面,大案子找大律师,小案子找小律师。同样的工作量,900块一个小时的律师收费就是会是300块一个小时的律师的三倍。所以500万的案子用尽全力请新加坡最好的律师(甚至英国的律师)都是应该的;但是5万块的案子你要是坚持请1000块一个小时的资深大律师,那么请不要对着比诉争议额高几倍的账单哭。具体到案件类型的话,民商事案件看涉案金额,家事案件看财产金额和小孩抚养,刑事案件看估计的量刑。基本上按照这个概念,都能够找到合适你的案件的律师。 另一方面,打官司是一个砸钱的活,这是事实。大家心里对打官司这件事情要有一个非常非常客观的心理预期。我妄自菲薄猜测一下,Testabc面临的问题其实并不是律师收费真的高的他负担不起,而是律师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了他的心理预期值。在新加坡除了打官司还有n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可以谈判,可以调解。这些都是既便宜又有效率的纠纷处理选择。如果自己经济确实不是特别宽裕,请务必量力而行。这一点和赚多少钱买多大的房子是一样的道理。新加坡法律禁止律师打风险代理官司。囊中羞涩的话,还是考虑多看看法庭外有没有解决方式吧。 给大家介绍一个小技巧。虽然整个案件确实有很多不可预见的事件会发生,但是通常客户可以要求律师同意在某一个阶段收费封顶,不高于某一个数字。这样客户也可以比较清楚自己花钱的上限,也可以计划自己的预算。 有一件事我希望大家需要记住——请律师还是非常必要的。你请的律师比不比对方的律师强不好说,但是一定比你自己强。在新加坡,虽然法庭允许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不请律师自己出庭,但是这样做的难度和在中国不请律师上法庭完全不是一个等级。打个很形象的比方,就差不多相当于从华新网友里面抓一个随机网友让他(她)一个人去孟加拉国的小村子里住一年要能活下来的难度。气话说说可以,做事还是要实际一点。尤其遇到自己没有请律师,而对方请了律师的情况,不管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不请律师的这一边有的选择,通常只是被蒸、被煮、被炸、被炒、还是被烤而已。 4. 怀疑律师收费过高是可以做什么?  至少有两件事可以做。1. 每一个客户都有权利要求律师提供详细的账单,清楚的显示每一项工作收多少钱,总共做了多少工作。根据这个详细账单,客户至少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律师为了你的案子做了多少事情。2. 可以向新加坡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协会会行使调查权对你的投诉做出自己的判断。投诉的内容可以不仅限于过度收费,而可以涉及任何与律师专业工作的相关活动。 最后,律师是一份需要很强的思维能力、很高的强度,很长的时间的工作。外人看到的都是律师的高收入和光鲜。看不到的,是律师连续几个月每天睡不到5小时,连续几天吃住在办公室里,压力大到抑郁或者精神分裂。中国人对律师的偏见确实有点大。我希望大家不要用某些少数害群之马代入全体律师,尤其是新加坡律师这个群体。在这个国家,律师多多少少有点自负的。这种自负来源于对自己这份专业工作的尊敬和对个人的自尊。大部分律师终究希望获得客户对于自己专业能力的认可,而并不会在钱的方面表现出一些所谓的贪得无厌。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只要客户能够理解贵并不代表乱收费,就心满意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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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个回答

文馥

诉讼和装修很不一样
装修要用多少钱是可控的。准不准确只是经验和良心问题。
诉讼中太多不可控因素了。一个案子,从法律角度明明板上钉钉的,也申请简易程序审判了,正常情况下预计2-3个月,开一次庭肯定搞定了。但是对方硬要跟你扛,各种上诉各种申请,折腾3年,开庭十几次。虽然最后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花费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也是正常的。所以最后还是要看律师的实际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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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亨薇

不可控也不能昧着良心报价
如果明知道官司顺利了5万,不顺得20万,就应该实话实说要看情况5-20万,而不是上来报2,3万。客户可能手里就不到10万闲钱,还要还贷方养家养孩子,一个律师报价2-3万,肯定比一个实话实说,比如要5-10万的,更有吸引力。结果官司打下来说要10几20万,不是逼人家卖房卖地妻离子散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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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时

请教律师
有一些是很小的商业合约不清之类的案子,归类刑事案件。而控方律师行坚决自己提控案子,辩方律师也给予配合不提异议。以我看完全可以仲裁解决,为什么非要上堂解决?感觉是浪费法庭的资源。

也许以上我的想法有错,求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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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馥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风马牛不相及
刑事案件是总检署代表新加坡政府控告犯罪嫌疑人。
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需要在民事法庭解决。
仲裁庭只有在民事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能出场。和民事法庭是互相排斥的民事争议解决方式。
所以你到底想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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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时

谢谢回复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风马牛不相及
刑事案件是总检署代表新加坡政府控告犯罪嫌疑人。

我的问题:控方律师行自己做总检署代表新加坡政府控告犯罪嫌疑人

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需要在民事法庭解决。

我的问题:合约前期的问题,导致合约结束后引发的刑事纠纷,如版权侵权商标等问题。

仲裁庭只有在民事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能出场。和民事法庭是互相排斥的民事争议解决方式。

我的问题: 这个发生的刑事案子有去仲裁庭,但是只是控方辩方走个过场。

所以你到底想说什么?

我的问题: 这样的小案子为什么归类刑事案件,为什么不能民事或者仲裁解决。

谢谢律师快速回复,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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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时

我想表达的:
这只是个合约前期存在的问题,合约结束后没有解决好,控方坚决要求上庭。


控方要求USD1m高价赔偿不果,闹上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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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亨薇

我同意大多数的观点
按实现说好的时价收费,按理来说没什么不合理的。但是问题是某些律师留住客户的方式是,明知道没10万律师费打不下来的官司,怕吓跑客户,先报价3万让客户吃个安心丸,等官司打的时候再借口有种种变故发生不同加时加价,最后收你个20万。

这种情况在装修界也很类似,先报价5万,装的过程中再慢慢的加这加那最后报出个双倍的账单。

还有去国外打车,有时候在机场看到出租车问下到市中心某酒店要多少钱,司机说按距离来看也就50欧。想想可以接受就打了,结果路上因为堵车等等待时间最后收了接近150欧,司机还理直气壮的说根据计价表就是这么多。一个开了这么多年的司机,不会不知道下班高峰期的交通状况,只是怕直接说考虑可能堵车恐怕得100欧以上吓走顾客。

所以我不觉得是律师收费计算方式合不合理的问题,是实现给估价的时候有没有良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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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时

谢谢
这样理解的话,IP 案子的判决主要还是case by case 。

神父站在神台时,代表耶稣。走下了神台,就是个普通人。

感谢你的时间和耐心回复,再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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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馥

我不在华新接案子,
更何况我一辈子一个IP案子都没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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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馥

你要是真的想较这个真
Copyrights Act s 35(2)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 the matters to which regard shall be had,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dealing with a 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or artistic work or with an adaptation of a literary, dramatic or musical work, being a dealing by way of copying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work or adaptation, constitutes a fair dealing with the work or adaptation for any purpose other than a purpose referred to in section 36 or 37 shall include —
(a)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dealing, including whether such dealing i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or is for non-profit educational purposes;
(b) the nature of the work or adaptation;
(c) 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art copied taken in relation to the whole work or adaptation;
(d) the effect of the dealing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work or adaptation; and
(e) the possibility of obtaining the work or adapt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t an ordinary commercial price.

法律只有规定说,是否商业行为是是否属于fair dealing的考虑因素“之一”。从来在没有说凡是用于商业行为的适用他们版权的行为都不可作为fair dealing。

两分法害死人。这句话我以前说过,以后还会不断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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