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暴雪讲法律之九——关于某不幸事件的普法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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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注定是不平凡的一个月。新加坡的一宗寻人案件最后以受害者遗体被发现、嫌犯被捕收场。
 
本次事件在新加坡造成的轰动是显而易见的。很多人也都积极的参与讨论。这件事情牵涉到不少关于新加坡的法律知识。我在此花一点时间给大家就相关法律知识做一些普及的工作。
 
 
一、法律词汇不可以用字典意思理解
 
法律词汇通常有自己的严格定义。这些定义有些来自法条,有些来自判例。大家需要知道的只有一条:法律词汇不要用字典意思去理解。法律词汇不要用字典意思去理解。法律词汇不要用字典意思去理解。重要的话说三遍。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大家千万不要看到法律说“不是谋杀”就理解成“无罪”。
 
二、谋杀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两种罪名的法条定义:
 
谋杀(英文:Murder)相关定义来自《刑法典》第300条的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两条分别是300(a)和300(c)。试翻译其内容如下:
 
300 (a) 以致死为目的而做出某一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
300 (c) 以对受害人做出身体伤害为目的做出某一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并且这种意图造成的伤害在通常情况下足够造成受害人死亡。
 
说人话就是:
1.        要么为了杀死你而杀死你。
2.        要么为了伤害你而对你造成足够的伤害致你死亡。
 
故意杀人(英文: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 直译为:不构成谋杀的恶性杀人)相关定义来自《刑法典》第299条的规定。相关内容试译如下:


a)     以致死为目的而做出某一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
b)    以对受害人做出身体伤害为目的做出某一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并且这种意图造成的伤害在通常情况下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
 
眼尖的人估计现在已经发现了,除了下划线标出的两个词以外,两个罪名的定义根本就是一样的嘛。
 
两种罪名的关系:


一句话解释:所有的谋杀都是故意杀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都是谋杀。
 
杀人犯罪最后不定谋杀罪而只定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主要是三种:
 
1.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取决造成的伤害和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关联度。如果关联度高,则有可能定谋杀,如果关联度不那么过,则有可能定故意杀人。通常总检署(新加坡的公诉机关)会有自己的考量。
 
2.     检方能够证明的罪犯的犯罪意图(Mens Rea,法律术语,在此不展开)满足299条的要求而不满足300条的要求。
 
3.     即使符合谋杀定罪的要求,如果罪犯满足《刑法典》规定的七种例外,则不定谋杀而定故意杀人。七种例外情况我例举如下。重要的事情我说第四遍——请不要用字典意思理解法律词汇:
 
a.     受挑衅
b.     自卫过当
c.     公务人员善意行使职权
d.     突发打斗
e.     超过18岁的受害人自愿接受死亡或者死亡的风险
f.      母亲杀死不超过12个月的婴儿
g.     限制行为人犯罪
 
以上七个例外的法律意义每一条都和字面理解的不一样。大家只需要知道这些例外如果可以成立的话,谋杀罪就会变成故意杀人罪。
 
两条罪名的量刑区别
 
一句话解释:谋杀罪可能死刑,可能终身监禁。故意杀人罪不会死刑。
 
谋杀罪:如果是为了杀人而杀人,则死刑没商量。如果是为了故意伤害而杀人,则有可能死刑,也有可能无期徒刑并处鞭刑。
 
故意杀人罪:终身监禁或者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并处鞭刑。
 
至于具体会判多久牵涉到量刑标准(Sentencing Principle)的问题,在此同样不展开。
 
一些澄清


   1. 新加坡有死刑。
   2. 如果判死刑,则不会同时处鞭刑;但是如果不判死刑,则一定会被同时处鞭刑,除非法律不允许实施鞭刑。
   3. 与伤人罪不同,是否持械对于杀人罪的罪行不产生实质影响。
   4.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并不会减刑;法律只有规定做满25年牢以后允许“考虑”假释。


三、其他的可能会出现的罪名和刑罚


谨慎起见,我并不愿意假设罪犯一定是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具体情况等开过庭便知。其他的一些和致他人死亡有关的罪名例举一些如下:
1.             满足299条故意杀人的定义,但查明未有故意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意图:10年以下或罚款或鞭刑。
2.             过失杀人:5年以下。
3.             诱导自杀:10年以下。
4.             故意伤人(是的,新加坡法律规定死亡也是一种伤害):10年以下。


四、关于诽谤以及相关


首先,诽谤分民事诽谤和刑事诽谤。两者的区别在于刑事诽谤要求诽谤者有伤害被诽谤者名誉的意图,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言论会伤害被诽谤者的名誉。民事诽谤不需要证明以上这几点。
第二,现在逝者已逝。普通法对于死者或者死者的家人来说是基本上没有“诽谤”这一条权利。法条倒是有(刑法第499条解释1),但是仅限刑事诽谤。
第三,不管怎样,这是一件只和受害者家人有关的事情。
第四,其他的与法律无关的事情请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


五、其他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初步侦查阶段,很多细节都没有被披露出来。我希望大家可以在抒发自己情感的同时,给新加坡的法制和司法以足够的信心和耐心。虽然这件事情恐怕不会很快就会有最后的结果,然而在新加坡我们完全应该有理由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而对于受害者的家属来说,不八卦,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就是我们能给他们的最好的关心和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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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回答

陆蕊

沙发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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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子

吐个槽
word写稿编辑字体和预览效果差好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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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若

板凳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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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若

是用的高级模式发帖里面的从word复制功能吗?
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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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眉彪

怒赞,
有南洋版主,真是华新之福,华新之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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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琼昭

点32个赞
强排最后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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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子

对的
早知道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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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萍

版主辛苦了!
感谢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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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妹

点赞!
顺便请问暴雪版主,毁尸会对量刑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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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子

对杀人罪本身来说,不能说完全没有
但也不能说一定能造成实质性的区别。
抛尸是一项很轻的罪。
毁尸是不是单独的一项罪名我还真不知道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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