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看!
这个比那些吵架什么的好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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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洪山尼千方百计急着要摆脱穷藉,为了钱财,他最终把心一横,设下“爱情陷阱”,要珍妮成为他翻身的“牺牲品”。
他提议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她以为这是爱郎对她的关怀,听从他的吩咐,让他全权处理。
他向第一家保险公司要替珍妮买一份可以获得20万元赔偿金的意外险时,公司起了疑心,派人调查后,这份保单最终买不成。
向第二家保险公司买10万元寿险与意外险时,也不顺利被拒。珍妮辞去吧女工作的第二天,洪山尼犹不甘心,又向第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这回,他谎称珍妮是个养鸡场的主人,有意到飞行俱乐部学开飞机,因此,要投保10万元的意外险与五万元的的飞行保险。这家公司接受了投保,过了两天,洪山尼要求增加10万元保额,公司只接受五万元。
同一天,食髓知味的洪山尼又到另一家保险公司,他为本身投保了21天的旅行保险,代表珍妮投保的旅行保险则是15万元,保期只是14天。
1963年8月10日,洪山尼带珍妮到律师楼立下遗嘱,指定他的母亲是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她以为她既然已是洪家未来的媳妇,婆婆当受益人也算是理所当然。
保险受益人其实是洪山尼诡计的“前奏”与“伏笔”,接下来是“行动”。
为了谋夺保险赔偿金,洪山尼可说是费尽心思,出尽手段。他竟然在海陆空三方面绞尽脑汁,要置爱人于死地。
他最先意图制造“空难”:他在1961年成为飞行俱乐部的会员后,考获了飞行执照。不过,他后来发现“空难”不容易制造,便想到“陆难”---即“制造”车祸。
他是个赛车高手,车翻时及时跳开,警方后来查明,那不是因为他驾驶技术高超,身手敏捷,而是他故意将车子拐向左边的乘客座位。珍妮仅受皮肉外伤,并无大碍。她以为是吉人天相,她懵然不知,她逃过了一次鬼门关。最后,洪山尼从海上着手,她逃不过死劫,尸骨无存,成了绿波冤魂。
那场“车祸”发生在8月13日,洪山尼向友人借了辆跑车,载珍妮到吉隆坡,途中说要带她上金马仑度假一个星期。半途,吃了早餐,两人肚疼,只好暂时留宿吉隆坡的酒店。第二天一早,洪山尼联络了保险公司,又替珍妮买了10万元意外险,他本身则买了三万元的保险。
当天黄昏,洪山尼忽然说有事要回新加坡。岂料,车经芙蓉,洪山尼声称为了闪避一条狗,跑车打滑,珍妮坐的那一边撞得稀烂,她也被震得往前撞向挡风镜,身子与脸瘀伤。两人后来搭乘火车返新。
返新后,洪山尼竟然只给珍妮一块钱看医生,如此对待所谓爱人的态度确实让人费解与疑心。
提到洪山尼与珍妮的感情,法官巴特罗斯问洪山尼:你爱珍妮吗?
答:我爱她。
问:你打算娶她?
答:是的。
主控官萧添寿副检察司插口问:珍妮的教育程度只有小学三年级,这一点,你应该知道的。
答:我知道。
问:她不算是个聪明的女子,对吗?
答:她是挺聪明的。
问:很聪明吗?
答:不是非常聪明,但是学习很快。
问:是因为在你的专门指导下?
答:是的。
问:她有点天真,你认为呢?
答:我并不认同。
问:难道你认为她是头脑单纯?
答:是的,她单纯,但不天真。
巴特罗斯法官这时问他:你所谓的天真是什么意思?
答:她耳朵很软。
萧添寿接着问:不合理的,她也顺从?
答:不是的,她也有自己的看法。
问:她信任你吗?
答:她并不信任我。
巴特罗斯法官:你要娶她,但你却说,她不信任你?
答:她对我的驾驶技术没信心,我指的是这一方面的信任。
萧添寿问:我们不是指驾驶技术。
答:她对我没信心,另外是因为我跟其他的女人外出。
问:除了这些,她对你非常信任,也很有信心?
答:是吗?我并不知道。
问:你真的不知道?
答:她有时疑心蛮重的。
谈到保险受益的问题,萧添寿问:假定珍妮已经死亡,她的保单受益人是你,你将会是第一个受警方怀疑的人,你认为对吗?
洪山尼答:受怀疑?你是指哪一方面?
问:当然是指谋杀了她这件事。
答:应该会受怀疑的。
问:换了你母亲的名字,你的嫌疑便没有那么重了。
答:情况会更糟糕。
珍妮在酒吧虽然是红牌吧女,一个月连同小费可以赚取300多元,可是以她这样的收入要缴付三份保单的保费,她能够负担得起吗?
警方之后查出,保费原来都是洪山尼替她代付的;然而,洪山尼替她缴付保费的目的何在?他为什么替珍妮买那么多份保单?他一手包办跟她相关保单的手续,又是为了什么?
主控官萧添寿在法庭上,向珍妮同母异父的妹妹依琳,追问珍妮每个月的待遇。
依琳回答:月薪90元。
问:包括小费吗?
答:没包括。
问:你姐姐很富有吗?
答:并不富有,她经常身上不名一文。
问:在认识洪山尼之前,她曾经买过保险吗?
答:没有。
问:自从她在海上失踪后,你有接到她的消息,或者听说她在什么地方吗?
答:没有,完全没有消息。
依琳还透露,珍妮完全不谙水性,她与洪山尼认识不到三个月,而并非如洪山尼所说的半年。
(四)
没有人目击谋杀案的发生,没有人亲眼见到珍妮死了。
珍妮沉落大海的尸体直到案件开审时,仍然无法寻获,但警方从各种迹象及旁证显示,她是给洪山尼设计“谋杀”的。
可是,要在一起没有找到尸体而又找不到死因的“谋杀案”中,裁定洪山尼的杀人罪,委实难上加难。更何况,这类案件在新马两地史无前例,司法单位没有案例可以援引。
警方与总检察署并未给重重障碍所难倒,在锲而不舍,追究到底的侦办精神下,经过多方面调查与广泛传问相关证人,查案人员与检察官费时一年多,最终搜集了强而有力的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他们充满信心要将洪山尼治罪,送上绞台,还珍妮一个公道。
控方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解剖与验尸报告,也没有死因的裁定,唯一的依靠便是根据当时情况推理的环境证据。
因此,控方得证明三大要点:
一、 在这起案件中,确定有人死亡。
二、 确定那人的死亡是被告所干的。
三、 确定被告杀人是有动机的。
针对第一点,法官巴特罗斯说:没人死亡,当然不存在所谓的谋杀案;可是,这并不等于“没有尸体,就没有谋杀案”。控方要做到的是,找出杀人的证据,而不是仅仅“呈现”尸体便算了。
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看来只有洪山尼与珍妮两人才知道,而尸沉深海、无影无踪的珍妮已“永远封嘴”了;洪山尼谋夺保险赔偿金的动机却显而易见。
在阐述“谋杀”的定义时,巴特罗斯法官指出,谋杀是一个存有杀人动机,非法杀人或者导致一个人身亡的罪行。意外杀人或者造成对方死亡,并非谋杀,因为当中没包含动机。因此,动机是最重要的一环。
什么是动机?
法官打了个比方:甲乙两人站在一处悬崖上,悬崖一边底下是万丈深渊,惊涛拍岸。要是甲明知崖顶某处土质松软,存有潜在危险,但甲却对有意谋害的乙说,站在该处可以登高望远,一饱眼福。当乙如言站立观赏风景时,甲假装鞋子进了沙子,闪开一边脱鞋清理。这时,乙所站的地方土陷地塌,乙飞坠崖下惨死,这便是谋杀!
在这种情况下,甲虽然没有亲手推乙下崖,但甲所触犯的罪行可以推论为谋杀。
法官说,同样的,要是一个人明知大海的某处暗流汹涌,极端险恶,但却为了某个特定的目的,存心带一个初学潜水,泳术不精的人到该处潜水,结果,那个初学者永远也没浮出海面,这个人等同杀害了初学者,犯了谋杀罪。
在洪山尼涉及的这起案件中,案发之前,洪山尼曾经到该处潜水,熟知那里的水流情况。他特地选星期二涨潮时到出事海面,因为,那段时候,航行的船只不多,他也不怕遇到熟人,要进行“计划”比较方便顺利。
他替珍妮换氧气筒,以及向船夫指称本身的氧气筒有问题等动作,更说明了他有动机意图要达到某种目的。
航政局专家在作证时透露:案发海面水流危险,尖石散布,并不适合游泳或者潜水,而且那一带的海峡并不宽,形状犹如一个漏斗,水流必然更急,海底漩涡很多。
潜水专家在庭上提供专家意见时认为:潜水最大的敌人是过度惊慌,以及沉了下去无法浮上来。在姐妹岛海面遇上鲨鱼的机会并不大,因为海底有不少珊瑚。另外,缺少了一个潜靴,潜水者身体会失去平衡,处境危险。珍妮的潜靴遭破坏,处境堪忧,后果不堪设想。
继续
(五)
法官总结控方提出的间接证据,归纳成16个环节,环环相扣,具有连续性,紧紧“绑死”了被告洪山尼。
一、 动机:为财杀人。洪山尼在1962年10月报穷,1963年8月27日还未脱离穷籍,此日即为行凶之日,他急需大笔的钱来摆脱穷籍,方便以后大展宏图。
二、 在众多保单之中,有一张保额15万元,是在悲剧发生的前一天满期,洪山尼在行凶那天,为这份属于珍妮的保单,延长了五天,但却没有延长他本身的。当时,珍妮的总投保额是45万元。
三、 犯罪机会:洪山尼选择星期二这一天,姐妹岛附近不会有其他船只航经,他遇见熟人的机会也不大。
四、 洪山尼明知珍妮只是个潜水新手,而且也不太会游泳。他声称在他指导下,她已经大有进步。
五、 洪山尼明知潜水不能够单独进行,尤其是在危险的水域,但他却叫她这个新手单独潜下水,第一次潜了八到十分钟。潜水专家认为,初学潜水者单独下水是很危险的。
六、 洪山尼当天无意潜水,甚至连脚也没湿。
七、 悲剧发生的六天后,找到一个潜靴,后跟两处已经割坏,是利器或者刀造成的。珍妮下水前正是穿着这类潜靴。据专家供称,失去潜靴,潜水者活动能力会受影响,潜水初学者更是会惊慌失措。
八、 珍妮失踪,洪山尼完全若无其事,无动于衷,对于他口口声声心爱的女人不见影踪,难道他没有一丝的担心与感情?
九、 事发后不到24小时,洪山尼向三家保险公司提出了四份索偿申请,他在申请书中还认定珍妮已经去世,或者给鲨鱼吃了。
十、 姐妹岛一带水流很急也很危险,洪山尼曾经在哪里潜水,不可能不知道情况。
十一、 通常采集珊瑚必需戴上手套,珍妮下水时没戴,手套是放在洪山尼的泳裤内,他无法解释这个疑点,显见此行目的并非采珊瑚,而是另有意图。
十二、 洪山尼找了好几个律师,不断催促保险公司赔偿,而且还采取速战速决的折中策略,即使先拿半数也好,为的是怕夜长梦多,见财化水。
十三、 洪山尼没有落水救人。当珍妮跳落水不再浮出海面时,他却没有及时跳落水抢救。
十四、 第二次珍妮潜水时,洪山尼也没下水,偏偏称说氧气筒出问题。
十五、 洪山尼故意留在舢板上,利用船夫尤索当他的时间证人。
十六、 洪山尼为珍妮所穿的其中一个潜靴,于1963年9月3日在她下海处的约15公尺外的海底寻获。这个潜靴后跟明显是被利刀或利器割破。由于法庭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洪山尼割破这只潜靴,唯有将此疑点交由陪审团裁决。
法官最后指出,控方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但多个间接的环境证据,已经足以确定谋杀案的存在。当中最大的关键便是“多个”环境证据结合在一起产生的累积效果,使法庭在无从反驳或者避免的情况下,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那便是:被告洪山尼的的确确是杀了人!
(六)
与直接证据比较,环境证据颇具挑战性,辩方要突破却不容易,因为,一个环境证据可以推断出多个不同的事实,辩方要逐一击破而推断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困难重重。
洪山尼的代表律师克马拉三美唯一可以提出的是:这并非是一起“谋杀案”,珍妮之死无人目击,她也有可能是遭遇意外身亡!
珍妮是否真的死了?
辩方律师克马拉三美认为,辩方没有义务证明此点,这应该由控方来证明。
辩方找来了一个杨姓证人,他从槟城来新加坡供证时声称,他在1964年8月底,看见一个女人,样子酷似珍妮,后来,他在亚罗士打也见到她。可是,他在接受控方的盘问时,答案又很不肯定。
这个证人是槟城一个娼寮的皮条客,后来当小贩。在他前来供证之前,曾经被当地的警方扣留了好几天。
其实,早在案发之后,曾有一人自称是珍妮的哥哥,以及两个自称是乌节警署的警长来找船夫尤索。那个所谓“警长”还出示了一张珍妮的照片,告知珍妮还活着,人在槟城。
辩方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假定珍妮真的是死了,她是怎样死的?除非陪审员认为是洪山尼造成她死亡,对她的死须要负责,否则,不能判定洪山尼谋杀罪名成立。
主控官萧添寿坚定认为控方的证词已经非常明了清楚,珍妮最初认识洪山尼时,并不懂得游泳,两人邂逅不到三个月,而洪山尼必须在这段期间教会她泳术,除此,珍妮对潜水毫无经验,陌生得很。
萧添寿盘问洪山尼:你花了多少时间才成为游泳健将?
洪山尼答:15年时间。
问:你先教导珍妮游泳,后来教她潜水,有时使用潜水配备,有时没有,对吗?
答:是的。
问:同时教她这么多方法,她不会混乱吗?
答:她进步很快。
问:案发那天,你们去潜水。你带了两对手套去,是吗?
答:是的,因为海底的珊瑚很尖利。
问:她第二次潜水是要采集珊瑚?
答:那是我们的目的。
问:你们?可是,为什么只是她下水?
答:她是在帮忙我采集。
问:她有戴手套吗?
问:有啊。
问:你还说有?为什么两对手套还在你的泳裤里。她根本没戴手套!你带她潜水的目的也不是采集珊瑚!
答:这……你去问警察好了!
萧添寿指出,船夫尤索是最后一个见到珍妮活着的人,他的供词是真实可靠的。
他说,珍妮第一次潜水上来后,洪山尼换了一个氧气筒给她,她又下水了,这一次,她再也没浮上来。海面上没泡沫喷出,显示她还在深海内。洪山尼是个游泳健将,没见她浮上来,却没跳下海找她。
为什么洪山尼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去找珍妮呢?洪山尼甚至认为珍妮给鲨鱼吃了。等到案发将近一个小时,洪山尼才“发现”形势危急,才愿意去寻找这个死心塌地爱他,要跟他结婚的女人,他所做的事却仅仅是到圣约翰岛拨电话,召警察前来协助。
在出事后,洪山尼与母亲写信给保险公司,也通过律师写信给验尸庭,指称珍妮已经身亡,要验尸庭判她死亡,以便领取她的遗产与保险赔偿金,这些其实都说明了珍妮已经不在人间了。
萧添寿说:“没有人会比洪山尼更清楚,知道珍妮确已死亡,他也自知对她做了些什么事。陪审员在确定珍妮已死亡之事时,大可不必犹豫。”
他指出,至于辩方杨姓证人所遇见的那个女人,应该不是珍妮。因为,要是珍妮仍然活着,那不是变成她与洪山尼串通来欺骗保险公司的钱吗?洪山尼也理应知道她的下落,但他始终没对警方透露,她还活在世上。
更何况,这起轰动遐迩的新闻,报章连日大篇幅报道,要是珍妮真的还活着,她大可大大方方从法庭大门走进来,证明她没有被害,这样便可以挽救洪山尼一命。
萧添寿强调:以上种种环境证据,显露从控方的证词中,已经符合珍妮已死亡的事实。
结局
(七)
自认聪明的洪山尼,在审讯期间一直挂着那“招牌”的笑容,他满怀信心,认为控方最终还是无法找到具体的证据来“钉死”他。
有一回,他甚至对探监的访客说,判处他死刑对他很不公平,控方举证的谋杀方式,其实跟他谋害珍妮的方式完全不同,他自认他设计的是完美无缺,天衣无缝的谋杀案。
“我根本不必动一根手指头,珍妮会按照我的吩咐,死在我手里!”
他掀动嘴唇笑着:“我只要在珍妮跳入海中之前告诉她,浮出海面之际,深深呼吸,让空气涨满肺部,然后,上了水面再闭住呼吸,即可大功告成,完成我的计划。”
要是珍妮如他的指示去做,她的肺部马上会增加压力,逼使肺里的空气挤入血管,形成气泡。血管内的气泡最终会冲上脑部,阻塞脑部的血管,瞬息之间便会要了她的命。
洪山尼喜爱阅读,尤其对侦探推理故事的书籍,还有法律以及心理学相关的专书,他特别感兴趣。他似乎也很好学不倦,爱读一些“自修”类型的书,例如:《自学潜水》、《如何养鸡》及《如何种植番茄》等等。
那本《自学潜水》的书,教会了他“害”了珍妮,也“害“了他自己。原来书内跟潜水安全相关的一页“不知去向”,引起一名查案人员的注意,从这一点微不足道的线索中,找出了构成关键的环境证据,成为“钉死”洪山尼一枚最致命的钉子!
那页的内容是警告潜水者切勿在浮上水面时作深深闭住的呼吸,因为这样做无疑是自找死路。在这种情况下死亡的实例,在一本病理学的专书内提过。查案人员相信洪山尼也熟读了这本书,因为,书上指出,即使从只有5公尺深的海底,浮出水面作深闭式的呼吸,致命意外也可能发生。出事的姐妹岛海床,最浅处是10到15公尺。
攻于心计的洪山尼关在死囚牢房时,还“愤愤不平”,直到1966年11月,他的父亲来探监,将他的上诉被英国枢密院驳回的坏消息告诉他时,他始知大势已去,死神已在召唤,他的“招牌”笑容顿时消失无踪,激动的在父亲面前,流下了男儿泪。
洪山尼对父亲其实也有份歉意。他嗜爱跑车如命,曾经为了买跑车,偷了父亲7000元,故意布局是外人偷的,后来给警方揭发,父亲怒而将他逐出家门,溺爱他的母亲过后原谅他,将他带回家。
洪山尼有一项偷窃案底,那是1962年7月12日半夜,他潜入一家电器店要偷收音机时被捕。知名律师马绍尔为他辩护,使他获得无罪释放。他非但没说一声谢谢,连正眼也不望马绍尔,只带着冷冷的笑容,掉头而去。
马绍尔生前出书接受访问时透露,他当天回家对其妻子说,他当律师25年,从未见过如此态度,知错不悔改还自以为是的年轻人,他后悔帮洪山尼打官司脱罪。
(八)
珍妮潜水遇害案经过13天审讯,传召了47名证人上庭供证后,在1965年5月19日审结。
七名陪审员进入密室会商了两个小时,结果一致裁定谋杀罪名成立。
“陪审团,你们作了裁决吗?”
“决定了。”
“最后的裁决是?”
“罪名成立。”
“是一致通过?还是多数票通过?”、
“一致通过。”
主审法官巴特罗斯宣判洪山尼死刑,洪山尼神情木然,脸无表情,双目微闭,低首走往地下室。他那名还在念法律系的妹妹朱莉则哭倒在公堂上。
虽然在英国与英联邦国家已有前例,但在新马两地,以“无尸”判决死刑则是第一起。
巴特罗斯法官当庭痛斥洪山尼:“这个年轻的女子是给你杀死的,她唯一的错误便是不幸爱上了你。她把一切交付给你,而你为了达到个人的私欲,谋害了她。谋害的方法如此狡猾多端,看来仿佛是一起意外事件。谋害的计划,又是那么冷酷无情,胆大包天。如今恶有恶报,时辰已到,理应为此可怖罪行,受到应得的处罚。本庭将把你关到监狱内,最后押到绞台上,直到吊死你为止。”
洪山尼先后向联邦法庭及英国枢密院提出上诉都被驳回,求生的最后一线希望是亲笔签名写求赦书,向总统请求宽恕,盼望逃过死刑,改判无期徒刑,结果也被驳回。他的亲友过后还发动了2700个联名签名的请愿书,作“垂死的求赦”,不过,最终还是无补于事。
洪山尼在1967年2月6日正法,为他的罪行付出了代价。他临终前留下了遗书给家人。
在临上绞台的三天前,洪山尼才忏悔认罪,他亲笔写了一封英文信给监狱里的义务牧师丘少华,字里行间流露“人之初,性本善”之意。
他在信中表明他是无神论者,最初并不接受上帝,心里还想着报仇。直到1965年12月17日,一种“无可理解的理由”忽然改变了他的想法,他屈膝跪下,在上帝面前痛哭认罪,承认心中所怀的仇恨……只有用爱心和饶恕才能够遮盖一切的仇恨与厌恶……
这起曲折的案件不但是前所未有,而且还是连跨三个时代的“划时代”大案。案发的时候,新加坡是英国殖民地自治邦;案件开审期间,新加坡加入了马来西亚;洪山尼被判罪名成立三个月后,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