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暴雪讲法律之七

副标题-Asnah Bte Ab Rahman v Li Jianlin [2016] SGCA 16案例分析,兼谈评论案件需要注意的事项
昨天的新闻报道,在今天就变成了112页判决书。 想要看新闻的可以戳这里: http://bbs.huasing.org/sForum/bbs.php?B=172_13488144
这篇文主要讲以下几个问题:
1. 到底发生了什么 2. 法官到底都说了什么 3. 评论案件应当注意的地方
到底发生了什么
Bukit Batok West Avenue 5 是一条宽宽的马路。马路中间有绿色的隔离栏杆。人如果要过马路需要走斑马线。斑马线有红绿灯控制。
2011年6月11日晚上10点钟,天晴晴朗,路灯明亮。李同学看到斑马线绿灯,就大摇大摆过马路。悲剧的是有一辆出租车以至少55公里/小时的速度闯红灯。这辆车将李同学直接撞成重伤。出租车司机阿斯纳后来被判危险驾驶。 之后李同学向阿斯纳索赔。高等法庭判决阿斯纳负全责。阿斯纳上诉至上诉庭。阿斯纳表示,虽然她承认自己犯的错,但是李同学理应看到她却没有看,所以也应当负部分责任。用中国俗(fa)话(lv)讲,阿斯纳认为自己是主责但不是全责。
法官到底都说了什么
上诉庭由三位大法官组成,分别是上诉庭大法官赵锡焱,高庭大法官罗赐安,以及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
三位大法官做出了2:1的判决。赵法官和罗法官认为李同学应当负次责,比例是15%。首席大法官认为李同学不应当负责。
这里要说明一下,3个法官组成的法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即最后的结果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然而少数派一样会写出自己的理由,留给学者,和以后的案件中由其他的律师和法官讨论。
三位大法官的以下观点是一致的:
1. 出租车司机是罪魁祸首。
2. 行人有优先权(right of way)并不代表行人不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3. 行人到底是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取决于每个案件的相关法律事实。


两派观点的分歧其实在于:
1. 在行人已经选择由灯控斑马线过马路,同时已经确保自己在绿灯时通过的时候,是否有义务继续注意交通环境?
2. 如果行人有这个义务,那么本案中李同学是否有尽到这个义务?
如果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是”,则李同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否则李同学无责。


关于第1点,多数派的观点认为:行人在此情况下依然有义务时刻关注周围交通情况,原因如下:
   a. 红绿灯以及斑马线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事故而不是杜绝事故;
   b. 不管法律多么严格,偶尔总有司机闯红灯这件事是一个客观现实,而且因此造成的事故发生率还不低;
   c. 法律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的避免事故的发生;
   d. 所以行人即使在绿灯时过马路,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车辆会闯红灯一定不会发生而不观察周围情况;
   e. 高速公路法在制定之时的立法意图同样提出行人应当参与避免悲剧的发生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司机遵守交通规则;
   f. 高速公路法第22条明确指出行人有义务确认在车行信号是红灯的情况下车辆确实已经停下或者正在停下后,才可以通过人行横道;
   g. 新加坡的相关案例法也支持这种观点。


   多数派同时阐明,这种义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处理例如老人、残疾人或者小孩的情况时一定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首席大法官的不同意见在于:
   a. 他不认为行人假设红灯车辆会停这件事情有错;
   b. 他认为斑马线就应该成为行人的安全领域;
   c. 新加坡大部分的闯红灯都是由于有些司机会在绿灯变黄的时候加速通过导致。本案中绿灯已经亮了十几秒,事实并不符合大部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已经没有必要在担心车辆会不会继续闯红灯;
   d. 高速公路法第22条所说的是行人在开始横穿马路之前的义务,而不是横穿马路中途的义务;并且此种解释与行人过街规则第7条的规定明显抵触;
   e. 案例法其实可以有另外一种正好相反的解释;
   f. 从政策来讲,多数派的判决会造成行人在遵守信号过马路是无法获得其应当有的安全感。


关于第二点,争议焦点其实在证据规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这里就不赘述了。


客观讲,双方的理由都是很有道理的。如果你问我的个人观点,我会赞同多数派的法律原则。人在自己可以做到的范围内,终究要为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负责。如果是换了马驰案那种180迈,你躲也躲不掉,负责一词自然无从说起。但是当你看到绿灯就大摇大摆一边看手机一边过马路然后被人撞了,我会说你其实并没有特别珍惜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也没有资格获得全部的应得赔偿。但同时,我会赞同首席大法官关于举证责任方面的论证,认为阿斯纳并未成功的证明李同学当日确实没有查看交通状况就盲目通过马路。所以关于最后的结果,我反而觉得首席大法官的决定是对的。


普通法中的每一个案例,其实都牵涉到一个个或者法律原则,或者法律事实。这种相辅相成的不确定性是普通法的魅力,也是普通法国家的法官和律师得以发(lai)挥(yi)能(wei)力(sheng)的特点。


评论案件应当注意的地方


首先,请大家看到中文媒体写的东西感觉耸人听闻的时候,脑子里一定要装根弦---有语言问题。
我去找了相关新闻的链接。
中文的新民日报的标题:最高法院上诉庭:“绿人”亮时 过马路行人也须安危自负
英文的海峡时报写的是:Pedestrians with right of way 'must still share responsibility' (翻译:行人即使有优先权依然“必须共同负责”)
这是一回事吗? 


其次,新加坡是法制国家。新加坡的司法尊严不容挑衅。
华新上某些评论有些不妥,我对事不对人举几个例子:
a. "看的出来德士背后深厚的背景"。
>>这句话有影射法庭判案不公正的嫌疑,疑似藐视法庭。
b. "round 2 李建林被法官ko,阿斯娜 win"
>>这样的回复有影射法庭判案偏袒的嫌疑,疑似藐视法庭。
c. "太搞笑了,遥祝法官"
>>对人不对事,而且直接对法官。疑似藐视法庭。


藐视法庭是重罪。坐牢罚款一个不少。


在新加坡,评论判决不公平可以,评论法官的思路有逻辑错误也是可以的。但是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几条红线不能碰:
1. 影射司法不公、偏袒。
2. 影射司法贪污腐败。
3. 把案件结果归类于种族、宗教等原因。
4. 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
希望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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